為債務辦理IVA 程序是需要通過法庭進行處理,進行債務統一的重組方案,申請對象一般是持有債項數目較為多、欠債比例亦較高的人士。
進行舒緩債務則不需要通過法庭處理,有關的申請費用相對較低,由於此項服務是和個別債權人磋商而同意的新還款方案,並不是每個債權人都會接受債務舒緩申請 。
綜合舒緩債務則是透過與最大債權人重新商榷還款方法的重組債務服務,只要最大債權人同意新的債務償還建議方案,並且其他債權人沒有異議,則會由最大債權人統一所有的欠款。
只要自僱人士能提供合理的入息證明文件,符合申請程序要求,便獲得申請為債務進行自願重組的資格。
按照過往申請辦理債務自願重組程序,代名人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但從2002年9月開始,代名人由經法院認可其資格的執業會計師擔任,而破產管理署署長已不再擔任代名人。
通常遇到的情況,銀行只會對欠債人要求變賣其正資產物業,以抵消部分債務欠額。而對於負資產人士及需補地價之業主,其物業則不會受到影響。